严肃查处执法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促进执法司法公正和廉洁
事实表明,只有法律还不行,如果缺乏群众的民主参与、媒体的民主监督,就很可能仍然是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政策)、红头(政策)不如口头(领导的话),很多法律成为一纸公文,甚至宪法也可能成为闲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治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十六大还首次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坚持依法执政。
英国的法治史就是臣民与国王不断抗争的历史,就是这些抗争,迫使国王也得守法,不具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这些不满和怨恨一旦物化为行动,就很容易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边界,从而出现政局动荡、甚至流血冲突。此后的《权利法案》更是光荣革命的产物,如果没有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长期抗争,就难以想象有《权利法案》这样的法律文件来确定以法律的权力代替国王的权力。法治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求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反对超越法律的特权,法治的要义是规制权力(power),即治官而不是治民。英国不存在君王之下的法治,法治国家也不是君主专制之下建立起来的。
2007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提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这些民主与法治关系新论提出者都是来自权威学术机构的重量级学者,并在体制内也获得了不少的呼应,我们应当给予充分重视。六是规定了一项新的更加严格的涉及过失的洗钱犯罪。
根据该法,如果特定的财产是违法所得,就将依法没收。《1988年刑事司法法》将没收的范围扩大为非毒品犯罪以及部分特定的犯罪,同时规定高等法院必须在对被告人作出定罪判决后才能发布没收令,没收的财产数额不得超过犯罪行为获取的收益数额(或罪犯所有的财产数额)。如可追缴财产为共有财产,付款数额为可追缴财产价值减去除外共有人份额后的价值。2002年1月24日,英国通过了《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创立了资产追缴的系统机制,被视为跨越刑事、民事法律的重大变革。
二是扩展了刑事法院签发没收命令的权力。犯罪生活方式的判断标准如下:被告人犯有该法附表所列的罪行,如贩毒罪、洗钱罪、领导恐怖主义罪、伪造罪等。
我们将成立新的资产追缴局以便追缴国内外的犯罪资产。2000年,为增加打击毒品犯罪的权力,更加便于追缴违法所得,政府建议进行专门立法。法院在受理前,必须要确定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生活方式,进而判断被告人是否从一般性的犯罪行为中获益。在其他国家发生的但依据该国刑法属于犯罪行为的,亦属该法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刘静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不过,如果该推定已经被证明是不正确的,或者作出该推定极有可能导致非正义,法院不能对特定的财产或者支出作出推定。上议院认为,追缴的范围限于那些与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的有形财产,如运输毒品的交通工具、制造毒品的机器和刚刚交付的现金毒资等。一、英国没收制度的发展历程 早期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论著和司法判决反映出,没收制度主要源自古代的对物诉讼(In rem)程序,即在特定情况下不论物主是否有罪均可对物进行处置。
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具有犯罪生活方式,就可以签发没收令没收被告人从犯罪中的获益额,确定获益额时,在没收决定前发生的所有相关行为及获得的所有财产都必须计算在内。对于被告人在检控方提起指控后逃匿的情形,被告人逃匿两年后,检察官或者资产追缴局局长可以向刑事法院提起没收犯罪收益的诉讼。
没收财产和预防洗钱有助于遏制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削弱犯罪组织持续运作和扩张的经济基础。如果法院认定申请人因临时接受命令遭受损失,可以要求执法机关作出赔偿。
在执行追缴令的过程中,如果有人主张涉案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实际上归其所有,例如该人表明涉案财产是他人通过不法行为使其丧失占有,或者涉案财产在因不法行为丧失占有之前不是可追缴的财产,或者该财产归其所有,就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公告。为了实现正义,应当防止罪犯从犯罪行为中获益。《1990年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法〉》规定了洗钱犯罪,并强化了针对所有犯罪的没收条款。民事没收程序所针对的违法行为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第二,检察官或者资产追缴局局长已经采取合理措施联系被告人。该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在高等法院(或者治安法院)通过民事程序追缴违法行为获得的收益。
如存在协议,托管人可放弃对关联财产或共有财产的接管,而由财产权利人向托管人付款来代替财产交付。第二,在被告人被定罪后获得任何财产都是犯罪行为的收益。
如可追缴财产为关联财产,付款数额为可追缴财产的价值。《1986年贩毒法》授权法院对毒品犯罪人的财产发布没收令(confiscation order)。
一旦临时接管令生效,法院可以停止与该命令所涉及财产的一切诉讼、执行或者其他法律事项。随后刑事没收制度开始出现,即在被告人依法被定罪后,可以没收犯罪所得(或与犯罪密切相关的财产)。
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人从一般性的犯罪行为或者特定的犯罪行为中获益,就必须确定可追缴的财产数额,即被告人从犯罪行为中获益的数额,同时作出没收财产令,要求被告人交付该数额的财产。如果法院认定特定的财产应予追缴,就需要签发追缴令,追缴令应当将追缴的财产放在民事没收程序的托管人(trustee)处进行管理和处置。托管人是追缴令的执行人,由执法机构任命,其职责是对追缴令涉及的财产进行扣押、监管或者保全。五是创设了国家资产追缴局。
根据该法规定,在被告人已经被定罪的情况下,只要检控方或者资产追缴局局长向法院提出没收犯罪收益的申请,法院就需要启动刑事没收程序。第三,不适用有关犯罪生活方式的规定。
如果检控方提起两项或者更多的指控,则指其中较早的日期)后被告人获得的任何财产都是犯罪行为的收益。如果法庭认为临时接管令所涉及的财产不是可追缴的财产及关联财产,就必须变更对该部分财产的命令,将该部分财产排除在没收程序之外。
《1971年毒品滥用法》规定,法院可以追缴(forfeiture)任何与该类犯罪存在关联的财产。该程序引入了一种新型民事没收权力,授权高等法院在未对被告人定罪的情况下没收其违法所得。
法院对上述问题的认定可以适用优势证据标准。为了确定特定的财产系违法所得,即违法行为与涉案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联,法院必须基于优势证据认定,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或者当事人意图将涉案财物用于违法行为。2001年2月,政府发布的《刑事司法改革展望》(Criminal Justice:the Way Ahead)中谈到了犯罪收益追缴法的草案,其中指出:我们将剥夺犯罪人的资产。第三,被告人在特定日期后的任何支出都来自于犯罪行为获得的财产。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2月21日,第8版。进入专题: 违法所得 没收程序 。
我们将确保剥夺犯罪收益的权力得到更加广泛的使用,从而让罪犯知道他们丧失犯罪收益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法庭授予临时接管人广泛的裁量权,其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扣押、监管或者保全特定的财产。
法院认定被告人从犯罪行为中获益后,需要确定可追回的资产数额,并签发没收令对犯罪收益予以追缴。尽管之前有关刑事没收的法律规定已经较为严厉,但实践中很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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